宁阳县人大常委会联系人大代表办法
(2012年3月14日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1次会议通过,
2022年3月24日县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联系,保障代表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义务,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密切联系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为代表执行职务、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服务,是县人大常委会的重要职责。
第三条 联系内容主要是围绕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讨论、决定的问题,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征求代表意见,开展调研研究,受理代表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联系代表,采取直接与代表联系方式进行。
第二章 县人大常委会同县人大代表的联系
第五条 邀请代表参加会议和相关活动。县人民代表大
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审议重要议案及作出重大决议或决定前,提前将草案印发有关代表征求意见。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可邀请有关的代表列席会议,参加讨论,直接听取代表的意见。县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调研、视察、执法检查等活动,可以吸收有关的代表参加。
第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建立主任接待代表制度。确定每周五,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轮流接待代表来访,有关办事机构负责同志参加,受理县人大代表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日常工作中,代表要求会见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的,可根据情况,随时安排。
第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工联系代表:
(一)本着便于联系、便于工作的原则,由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工联系县人大代表,可以采取走访、电话、微信、信函、互联网、代表座谈会、代表小组活动等多种形式直接同代表联系,每年至少联系两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联系的代表,由常委会办事机构做好联系代表的相关服务工作。
(二)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向代表通报县人大常委会的重点工作,了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宪法和法律、县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在基层的贯彻落实情况,听取代表对全县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着重围绕县委中心工作、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拟审议、讨论的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广泛征求代表的意见,为县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提供最广泛的民意参考和最直接的决策依据。
(三)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工联系代表的情况和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由人事代表工作室综合后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需要有关机关、组织办理的事项,转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落实,并负责答复代表。
(四)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常委会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到基层检查、调研工作时,要主动走访代表,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向县人大常委会反映。
(五)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加强与代表工作单位的联系,了解代表在单位的工作、生活情况,提醒、督促代表工作单位支持、保障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和履行代表义务。
(六)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时,各乡镇(街道)人大和县直各有关单位予以协助配合,并提供便利条件。
(七)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的情况,于每年年底前书面告知人事代表工作室,以便总结交流联系人大代表工作的情况。
第八条 做好代表来信来访工作。县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要热情接待,认真处理。重要的来信,应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阅批后,转交有关单位办理。承办单位应尽快将办理结果答复代表,并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九条 加强与代表的通讯联系。及时将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等有关文件,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等学习资料,发送代表,通报情况,交流信息,以利于代表开展工作和履行职责。
第十条 县人大常委会及其办事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代表座谈会、履职经验交流会,了解代表工作情况,促进代表工作开展。
第十一条 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是联系代表的办事机构,负责与县人大代表联系的日常工作,办理常委会联系代表工作的具体事项。
第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根据议题内容邀请乡镇(街道)人大主席(主任)列席。会前,乡镇(街道)人大可围绕会议的议题,征求代表意见,向县人大常委会反映,会议的有关情况,会后可向有关代表传达。
第三章 县人大常委会同省、市人大代表的联系
第十三条 召开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时,可以邀请驻宁省、市人大代表列席会议,也可邀请驻宁省、市人大代表参加本级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视察、调研或其他活动。
第十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受市人大常委会的委托,组织省、市人大代表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
第十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为驻宁省、市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必要的条件,支持驻宁省、市人大代表依法开展工作,认真听取和处理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对应由市级以上机关办理的问题,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反映;对代表反映的属于本行政区域内的事项,转交有关单位并督促及时办理。
第四章 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
第十六条 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是法律赋予的民主权利。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执行代表职务。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参加代表活动,代表所在单位必须给予时间保障、组织保证,并应当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代表活动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经费保障。
第十七条 县人大代表调动工作单位,代表本人和所在单位要及时报告县人大常委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