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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的产生

人大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是选举人大代表。按照宪法和选举法规定,各级人大代表都由民主选举产生。我国的选举,实行普遍性和平等性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除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应当看到,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广泛地、无差别地赋予广大人民群众,体现着我国国家权力广泛的群众基础。

我国五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分别采取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的办法。其中:县级(包括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和乡级(包括乡、民族乡和镇)两级人大代表,采取直接选举的办法产生。具体做法是将县和乡两级行政区域划分为若干选区,由选区的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由于行使选举权利的主体是广大选民,因而把这种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代表的方式,通俗地称为“直接选举”。全国人大代表,省级(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代表,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大代表采用间接选举的办法产生。具体办法是由下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级人大代表。这种选举方式,由于行使选举权利的是人大代表,选出的代表对应于选民,已经间隔了一层或几层,因而这种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级人大代表的方式,通俗地称为“间接选举”。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人大代表按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由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后,选举委员会汇总,并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必要时,可以进行预选。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由大会主席团将依法提出的代表候选名单印发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必要时,可以进行预选。社会上所传的“独立候选人”一说,不符合法律规定。

人大代表的选举符合我国实际。我国采取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原则选举各级人大代表,把直接选举的范围确定在县、乡两级,是同我国现实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条件相适应的。我国农村人口占了全部人口的大多数,广大农村交通、信息不够发达,他们对县、乡两级各方面的代表人物相对比较熟悉,利于进行投票选举。在更大范围和更高层级上进行直接选举,从全国范围看,条件还不完全具备。正如邓小平同志指出的:“中国处于发展经济的进程中,如追求形式上的民主,结果是既实现不了民主,经济也得不到发展,只会出现国家混乱、人心涣散的局面。”“我们的最终目标是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但匆匆忙忙地搞不行。”从当前的客观条件看,把直接选举范围确定在县、乡两级,有利于国家的稳定和现代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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