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期间的工作,在代表法第二章中有详细规定,归纳起来,大致有十项:
1、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2、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
3、向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4、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
5、在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时,对不清楚的问题,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
6、可以依法向大会提出质询案;
7、可以依法提出罢免案;
8、县以上各级人大代表可以依法提出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9、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
10、可以对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