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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在闭会期间活动的主要方式

根据代表法的规定和多年来的实践经验,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主要包括以下方式:

()代表视察

代表视察是了解和检查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单位工作情况,执行代表职务的重要方式。视察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了解有关情况,并为开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做准备。同时,推进有关国家机关和单位的工作。视察的主要内容包括:围绕人代会将要审议的议题进行调查了解,了解宪法、法律的实施情况,了解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了解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情况,了解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等。

人大代表视察一般有以下两种形式:

1、集中视察。这是由人大常委会组织进行的视察。

代表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根据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统一安排,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代表集中视察一般安排在每年的年末或者下半年的某个时间,大约一周左右。视察的内容,重点是围绕党和国家当前的中心工作,围绕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现实问题,围绕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确定视察内容应当听取代表和有关方面的意见,选择被视察单位应当兼顾不同类型,便于代表全面、客观地了解情况。视察时,代表可以请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负责人报告工作情况。视察后,代表应当向有关国家机关反馈意见,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对代表在视察中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加以整理,交由有关国家机关和单位研究处理后答复代表。

根据法律规定,代表在集中视察中,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由他委托的负责人应当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给予必要的说明和回答。代表如何约见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法律没有具体的程序规定。从实际情况看,代表在视察中,如果认为有些问题应该引起有关部门高度重视或者比较紧急等,可以通过安排视察的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部门协助联系,作出安排。约见是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一种具体形式,是一件十分严肃、慎重的事。代表在行使约见职权时,应当考虑到有关国家机关工作的特点,不宜不分大事小事都提出约见。

一些地方实行了代表小组在代表选举单位或者选区的行政区域内进行视察,根据要求,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也要给予支持和协助。

2、持证视察。代表法规定,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根据代表的要求,联系安排本级或者上级代表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代表持证视察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代表应随身携带代表证,以证明身份。二是代表就地就近,利用业余时间或者结合工作,在自己居住地或者工作单位所在地的范围内进行视察。三是代表自行确定视察的内容、单位、时间,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可以协助联系安排持证视察。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了解和掌握代表持证视察的情况。

代表视察时,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专题调研

专题调研是代表在闭会期间活动的另一种重要方式。专题调研的过程和视察一样,也是代表知情知政,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过程,特别是酝酿、准备、起草并提出代表议案或者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过程。专题调研由人大常委会统一安排并组织,一般于每年年中进行一次,时间大约一周左右。专题调研题目由人大常委会拟定,也可由代表根据国家或者本行政区域工作的大局和实际情况确定。专题调研结束后,应当形成调研报告,送交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研究处理。

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可以根据需要统一安排代表跨原选举单位的行政区域进行考察,以开拓代表的视野,使代表了解全局的情况。

无论是代表视察和代表专题调研,都要突出重点,列出课题,有目的、有准备地进行;要让代表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人群众,了解真实情况。特别要注意选好题目。除了要把握大局、服务中心外,还要具体注意结合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中涉及的问题,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向常委会汇报中反映的问题、代表提出的议案与建议、批评和意见反映集中又未解决的问题、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一些热点难点问题,以及媒体关注的某些问题等,来确定视察和专题调研题目。

代表的视察和专题调研,是代表知情知政的关键环节,是提高代表依法履职能力的基础性工作。特别要注意克服形式主义,注重了解真实情况和问题,注重实效。除了事先安排的视察单位外,也要允许代表随机、事先不通知地听一听、看一看、走一走,以便于掌握更多的第一手的真实情况。代表视察和专题调研都是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具有代表性的活动,一定要做好相关的组织工作。

()参加常委会的有关活动

代表参与常委会的有关活动,有助于提升代表闭会期间活动的质量,提升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水平和效率。要扩大代表对人大常委会活动的参与,搞好有关的组织工作。

1、参加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活动

执法检查是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的重要方式,是闭会期间代表活动的重要载体。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主要是检查和监督法律或者法规实施主管机关的执法工作,督促解决法律或者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人大代表参加执法检查,是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一项活动。参加执法检查的代表,要了解执法检查活动的有关内容和要求,尽快熟悉和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收集相关法律或者法规实施情况的材料,做好参加执法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在参加执法检查活动中,代表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人群众,了解和掌握法律或者法规实施的真实情况,确保执法检查的实际效果。

2、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

根据法律规定,本级人大常委会可以邀请上级或者本级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上级人大代表可以列席本级人大会议等,要善于用这种方式发挥代表作用。可以根据代表提出议案与建议、批评和意见,代表职业,代表参加专题调研活动以及代表要求等情况,来确定列席常委会会议的代表。现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邀请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已形成制度,增加了列席常委会会议代表的人数,并注意在会前向代表介绍有关议案的情况,会中听取代表对常委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会后向其他代表通报常委会会议情况等。有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在一届之内,要求安排本级人大代表至少列席一次常委会会议。

应邀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的代表在参加会议前,应当在当地就参加重点审议的工作报告等进行调研,通过召开座谈会、走访等方式,深入了解情况,听取群众意见,准备审议发言。代表可以要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为做好列席会议准备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服务。

3、应邀参加常委会的其他有关活动

人大常委会制定有关规划、计划和年度工作安排时,组织听取代表的意见;到基层视察、调研,听取当地代表的意见和建议。人大各专门委员会要根据工作需要,邀请有关代表列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参与执法调研等活动。闭会期间代表议案与建议、批评和意见等的办理工作,人大常委会也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代表参加。

扩大代表对常委会活动的参与,一方面为代表知情知政创造机会,另一方面也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常委会和代表的联系,充分发挥代表的作用。对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有关活动,参加的代表都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热情,拿出必要的时间和精力,积极参与。从大的方面来说,参加活动前,要认真做好调查研究,深人实际了解情况,努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愿和呼声。参加活动中,要认真思考、身体力行,并提出自己建设性的意见,以自己的言行来增强活动的实效。参加活动后,要进行总结,为进一步搞好相关活动提出积极的建议,不断改进相关活动的组织和工作。代表要加强与人大常委会及其有关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的联系与沟通,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要做好协调、组织、服务等工作。

()开展代表小组活动

代表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在本级或者下级人大常委会协助下,可以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组成代表小组。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可以参加下级人大代表的代表小组活动。中央文件和《关于加强和规范全国人大代表活动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以代表小组为基本形式。这样规定,既符合法律要求,也符合代表活动的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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