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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基本要求

人大代表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增强党的观念、政治观念、大局观念、群众观念和法治观念。当好人大代表,发挥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应有的作用,依法认真履行职责,不辜负党的期望和人民的重托,需要付出的努力是多方面的。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总结多年来人大代表履行职责的实践经验看,一般需要正确处理好以下六个关系。

()参加会议与参加闭会期间活动的关系

代表法规定: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一方面,代表要认真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切实代表人民行使好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另一方面,也要积极参加闭会期间的各项活动,认真贯彻执行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等。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开展调查研究,体察民情,集中民智,反映民意,也是代表在会议期间进行讨论和决定问题的必要准备,要给予充分的重视和保证。因此,参加闭会期间的活动与参加人大会议同等重要。

()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的关系

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权利与义务是平等的,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又平等地承担义务,正如宪法所规定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权利和义务又是统一的,公民在享有法定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法定的义务,正如马克思所说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在本质上是平等的、统一的,但并不是在实际生活中不存在任何矛盾。就需要人们正确处理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对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来说同样适用。

为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功能和作用,保证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代表法规定了人大代表的权利,同时也规定了人大代表应当履行的义务。人大代表享有权利是执行代表职务的基础,法律、国家机关和全社会必须给予必要的保障和服务,如出席会议要安排、提出议案要处理、闭会期间执行代表职务要提供方便等。人大代表也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如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等。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每个代表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没有只享有权利的代表,也没有只尽义务的代表。代表的权利和义务又是一致的。组织法和代表法所规定的代表权利,在许多方面同时也是一种职责和义务,两者是统一的。人大代表的特殊身份,绝不是特权的象征。

()集体行使职权与个人行为的关系

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的是国家权力,包括立法权、重大事项决定权、国家机关重要人事选举任免权和对它所产生的其他国家机关的监督权。因此,它所审议和决定的问题,是关系到国家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根本性的问题。这就要求在决定问题的方式上,必须采取合议制的方法,经过来自各民族、各阶层、各方面代表以民主的方式充分讨论,最后按多数人的意愿决定问题。集体行使职权,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行使的原则,也是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准则。因此,个人或少数人都不能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名义,决定和处理问题。代表个人也不干涉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人民群众向代表反映的问题和意见,代表可以交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统一办理。

同时,人大代表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人员,只有每个代表充分发挥作用,充满活力,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才会有生气、有活力。在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和决定问题时,任何一个工作环节,包括议案的提出和说明、议案的审议、议案的表决等,都需要代表或委员以对人民负责的高度热忱和使命感,专心致志地思考问题,深入调查研究,提出自己的意见,最后投出神圣的一票。每个代表都有发挥作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都能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国家权力机关所作出的决定、决议,或通过的法律、法规,才能更符合我国的国情、省情、市情、县情等,体现人民利益和意愿。

()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的关系

在我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但也存在着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矛盾。我们的处理原则是,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眼前利益服从长远利益、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

人大代表由选区和选举单位选举产生,要接受原选区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要代表原选区和原选举单位人民的利益。但是,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不仅仅是原选区和原选举单位的代言人。在执行代表职务活动中,人大代表要从大局和维护人民的整体利益出发,发表审议意见,提出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决定重大问题。

()执行代表职务与做好本职工作的关系

人大代表是人民推选到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讨论和决定国家大事、管理国家事务的使者,代表执行职务活动中的一言一行都关系着人民的利益。人大代表又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执行职务是行使国家职权的行为,代表在代表大会上的发言和表决,提出的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直接影响着国家政策的确定。人大代表的人民性和政治地位决定,代表必须以对人民和国家负责的高度责任感,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不能无故不出席会议,不能对人大会议审议的议题漠不关心,不能不参加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不能“代表代表,会完就了”。

但是,我国的人大代表绝大多数是兼职代表,有的是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有的是企业事业组织负责人,有的是工作在现代化建设第一线的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基本都有自己的本职工作,这难免与执行代表职务产生矛盾。这就要求正确处理执行代表职务与做好本职工作的关系,以代表人民的利益执行代表职务为重,以讨论和决定国家大事为重。同时应当看到,代表职务属于公职,应当公私分明,不应借助执行代表职务进行个人职业活动,甚至谋取个人利益,如推销产品、采购物资等。

()行使职权与接受监督的关系

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职务是一种国家职务。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代表权利,不同于普通公民的权利,实质上是一种“公权”。人大代表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实际上同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一样,代表国家行使职权,只是行使职权的方式不同。人大代表行使职权权威性和严肃性决定,代表职权的行使必然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国家和社会必须给予必要的保障,并按法定的程序处理。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都要接受人民的监督。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里,没有不受监督的特殊权力。人大代表由人民通过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选举产生,必须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代表法规定,“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这就要求代表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反映人民的意愿,倾听人民的呼声,主动汇报自己行使职权的情况,接受人民的监督。对涉及代表本人和亲属利害关系的问题,代表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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